中科携手共抗白癜风 http://news.39.net/bjzkhbzy/171020/5778421.html
根据《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呼政发[]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人员实行门诊统筹结算管理。
一、年1月1日起执行门诊统筹政策,门诊统筹定医院、内蒙医院、医院、内蒙医院、医院、内蒙医院、医院。
二、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三个目录”以外的用药、检查和治疗项目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结算。
三、1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元。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门诊医疗费支付的统筹基金和住院费用支付的统筹基金合并计算,1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9万元。
四、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1个年度内,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低于元(含元),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个人账户无余额的,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积累起付线。高于元以上部分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
五、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必须到门诊统筹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结算。
六、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在年初及时缴费、建账和划账。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必须持本人《医疗证历》和社会保障卡,每次就诊购药应刷卡记录门诊费用结算情况。参保人员因未刷卡记录门诊费用的不予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应认真进行人、证、卡核对,杜绝冒名顶替就医,严格执行对症检查和对症用药及《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的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量的处方开药办法。对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慢性病人就医开药,最多不超过15天量,定点医疗机构要留有委托办理人的有效身份依据记录。
七、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参保人员,医院主治医师审批后到社保中心备案,在统筹区外二级及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批准办理外埠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当地选定的二级及医院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元的,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治疗检查报告单、病情诊断书及用药明细清单等,每年11月到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八、以下人员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人员在等待期内的;
(二)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期间或享受甲类特殊慢性病的;
(三)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的。
九、门诊统筹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实施后,乙类慢性病门诊治疗不再申报办理,执行门诊统筹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
十、甲类特殊慢性病: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丙型肝炎;脑出血后遗症等9病种实行随时申报备案的办法,报销结算按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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