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言不合持刀砍杀前妻,还连带一名司机

8月24日中午,四川成都金堂县淮口街道一火锅店内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犯罪嫌疑人卓某德(42岁,金堂县人)持刀将张某某(41岁,金堂县人)、叶某某(53岁,金堂县人)杀伤后逃跑。叶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被及时送医救治,暂无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逃。

据目击者说,嫌疑人卓某德与女子张某某曾是夫妻,今年初办理离婚手续。事发当天,卓某德与张某某带着11岁女儿到火锅店吃饭,并准备去办理户口迁移。

吃完饭,张某某叫了一辆三轮张某某带着女儿上了车,不让卓某德上车,司机叶某也不让其上车。双方发生口角,冲突升级,叶某某拿出一根甩棍试图下走卓某德,卓某德从电瓶车上拿出一把二十公分的长刀对着叶某胳膊砍了一刀。叶某逃跑时被一辆三轮车撞到,卓某德追上对着其胸部刺了两刀。

之后卓某又追上去砍张某某,脸上中了一刀后张某某躲进火锅店,一位厨师尝试阻拦,未成功。卓某对着张某某又连刺四刀。之后丢下女儿,骑车逃跑。

具体到底是因何冲突至持刀杀人,目前不得而知。既然二人已经离婚,如果单纯因为不同意一起坐车就杀人,这似乎有点太极端了。

不管最终是和原因,卓某德当街持刀砍杀,并且至被害人杀人当场死亡,以足以认定卓某德故意杀人。

对于叶某某当场死亡,卓某德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而张某某虽然畏死,但从卓某德持刀追砍,连捅四刀的情况看,其亦是追求杀死张某某。至于张某某未死亡,这只是其预料之外的情况,其主观上认为张某某必死,所以停止砍刺,而不是说主动放弃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并不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因此,对于卓某德仅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其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

《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疑因感情纠纷引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要慎重,应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如果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即使被害人张某某有过错,但卓某德公开暴力杀人,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其也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而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目前凶手卓某德依然在逃,广大群众要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同时,即使举报线索,早日抓住恶徒,绳之以法,还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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