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
(年第48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严防疫情输入扩散蔓延,落实我市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确保全市人民生活环境有序稳定,特督促来(返)呼和浩特市重点人群如实登记申报,主动配合疫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凡近期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特别是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来(返)呼和浩特市的人员需持48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并在安全抵达呼和浩特市2小时内向本人住地(社区)申报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等相关情况,申报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二、凡违反有关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尚未登记报告的第一条所列来(返)呼和浩特市的人员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公告。
附:
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新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回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玉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赛罕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土左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和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清水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年10月26日
原标题:《速扩散!呼和浩特疫情防控第48号公告,来(返)呼人员需主动申报并提供核酸检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