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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
金融界1月25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时任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门独信用社主任的张某某、柜员李某某在办理贷款发放业务过程中,未经信用社贷审小组审批,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5笔共计人民币万元。一审分别被判1年3个月、1年2个月,罚金2万元。
根据判决书,李某某曾有多次拘留记录:年8月19日,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被武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年5月19日,因赌博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元。年6月23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7月29日被逮捕。
从具体案件来看,时任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门独信用主任职位的张某某与柜员李某某,在审批、办理高某、聂某、于某某、席某某、赵承易5人贷款的过程中,李某某与张某某二人违法发放贷款5笔共计人民币万元。在放款过程中,未经信用社贷审小组审批,且在未严格审查高某编造的虚假房产信息及房产证号的情况下,张某某制作虚假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书”;在办理赵某某贷款的过程中,张某某作为调查经办人、审批人,未做贷前审查、贷中调查核实,未发现借款人购买石材的真实购货渠道与贷款资料中的第三方受托支付公司不相符。
李某某作为贷款责任人,在办理上述5笔贷款时只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在贷款资料中签字,未做贷前审查、贷中调查核实,未发现借款人购买石材的真实购货渠道与贷款资料中的第三方受托支付公司不相符这一事实,且在办理高某、于某某、聂某、席某某4笔贷款的过程中,未严格审查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未跟踪办理抵押,贷款资料中的房产信息及房产证号实际为高某编造。
据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作为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一审二人分别获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值得庆幸的是,截止至年5月15日5笔贷款已全部归还。
天眼查信息显示,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年8月,注册资本为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明志伟。此外,数据显示,截至年初,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多达条借款合同纠纷,而且其股东武川县志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股东股权已被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