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代拆迁贵州法院确认强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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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务川县李某某的委托,代理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案件详情是,原告李某某在务川县都濡镇杨村有房屋一栋,被告务川县政府于年3月15日发布X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年11月10日,务川自治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调查询问,原告反映了房屋基本情况。年3月27日,被告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工程指挥部组织工作人员以房屋系违法建设为由对原告两栋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内容和程序违法。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从本案事实看,被告实施行政强制,未履行任何行政强制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强制拆除的实施也不符合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综上,被告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政府不应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拆违”代“拆迁”的行为不具有可行性,也会使得政府失去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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