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是脱贫攻坚决胜收官之年,也是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大提升年。为切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贵州省投资促进局作为贵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牵头抓总的部门,紧紧围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以学习和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联合全省司法行政部门深入践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为贵州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有着不同的典型意义。在此期间,全省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案件。本期,遵义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十个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发布。发布的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领域和执行领域,充分体现遵义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所作的努力和成效。
案例六:装饰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年4月20日批准成立,主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先后使用“千思”“千思装饰”等字号对外宣传并拓展业务。遵义千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年10月30日,经批准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工程及建筑材料销售。其在经营过程中向外宣传为湖南千思公司在遵义设立的分公司,年11月入驻遵义,至今已有16年丰富行业经验等宣传。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遵义千思公司作为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的企业,在同一行业内对湖南千思公司名称、知名度应当知晓,却将湖南千思公司企业字号相同的文字“千思”登记为其企业中的字号,同时,在对外经营宣传中称其系湖南千思公司在遵义设立的分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足以使相关公众及市场主体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遵义千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元。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从事相同行业的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并在对外宣传中进行虚假宣传,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目的,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七: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余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余某系遵义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公司董事长,曹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年12月16日,务星公司以万元价格从务川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竞得务川自治县县城新区大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许可开发商住楼盘,命名为“务星鑫港”。在开发建设“务星鑫港”项目过程中,务星公司及“务星鑫港”项目部出现资金紧缺难题,为摆脱困境,该公司及项目部多次召开会议,决定向民间吸收资金,自年至年,“务星鑫港”项目部共向位债权人吸收存款2.46亿余元,共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万余元。其中向45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万余元,并向其中的40名不特定对象支付利息万余元。后务星公司、余某、曹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提起公诉。“务星鑫港”项目现有资产经评估,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务星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无银行业金融业务从业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或假借投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余某是务星公司的主管人员,曹某是单位犯罪活动的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判决:遵义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某、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罚金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诉讼期间,除少数债权人通过转为余某个人债务,或通过司法调解约定了履行时间外,其余绝大部分所吸收资金,务星公司已通过现金偿还、以房抵债等方式清偿或抵偿完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务星公司在案发后到审判期间,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各种方式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损失。鉴于务星公司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损失,且系单位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对余某、曹某判处缓刑,既体现了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刑事裁判理念,又维护了金融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
案例八:某房发公司与正安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争议
正安县人民政府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正安县城东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开发协议》,《协议》第五条系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约定,包括土地出让金、契税、建筑安装环节的税金、开发环节的税金、政府各部门的规费等,约定上述费用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规定分别累计缴纳达万元后,超额部分由正安县人民政府全额补贴给房开公司,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协议双方因补贴事宜发生争议。鉴于该企业系正安县较早一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带动性,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招商引资环境,正安县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请求正安县人民法院予以诉前协调。
正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该起行政争议涉及当地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和经济社会发展,且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认真研究行政法律法规、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后,提出协调建议,最终该起行政争议在诉前予以化解,未转化为行政诉讼案件。
正安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重大行政争议诉前协商机制,引导双方达成解决方案,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化解了该起行政争议,助力法治政府和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某茶业公司财产案
年至年期间,贵州黔韵福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多次向凤冈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黔韵福茶叶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凤冈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黔韵福茶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6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黔韵福茶业公司在年5月31日前偿还华盛房地产公司借款本息万元的协议。因黔韵福茶业公司未主动履行债务,华盛房地产公司向凤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凤冈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黔韵福茶业公司在凤冈县蜂岩镇流转上千亩土地种植茶叶,建有四条生产线的茶叶加工厂,近年来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关厂停业,欠有三千多万元债务,其中拖欠土地租金和工人工资60多万元。茶园由于无人管理开始荒废,部分村民由于收不到租金开始强行收回土地。另据了解,该公司由于掌握一项特殊的加工技术,生产的黑茶曾在西北几省广受欢迎,黑茶品牌被国家民委纳入重点扶持的农业发展项目。
凤冈县人民法院经研判认为,黔韵福茶业公司负债较多,现已丧失继续经营管理的能力,但其得到认证的有机茶园和黑茶品牌价值仍在,据此,凤冈县人民法院考虑采取“强制管理”的执行方式。得知华盛房地产公司在清收债权中曾参与过黔韵福茶业公司的经营管理,经多次与华盛房地产公司沟通,并协调相关单位继续做好对黔韵福茶业公司黑茶品牌的扶持工作,华盛房地产公司最终同意接管黔韵福茶业公司的茶园、厂房设备等全部资产,并承诺立即投入资金复工复产,代为清偿黔韵福茶业公司拖欠的土地租金和工人工资。凤冈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管理裁定,将黔韵福茶业公司的茶园、厂房及加工设备等资产交由华盛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按每年80万元经营收入抵偿债务。
凤冈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秉承善意执行理念,采取“放水养鱼”的策略,将被执行人无力经营的数百亩茶园和加工厂在无法拍卖的情况下,交给申请执行人经营管理,帮助被执行人走出困境,逐步恢复“造血功能”,既解决了数十名员工就业,保障了国家对我省茶叶品牌的扶持项目,又防止了被执行资产严重贬损。本案的处理结果得到当地县委、县政府高度肯定,不仅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力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十:某地质局申请执行某矿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因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二队在每期付款义务到期后,分三次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槐子矿业公司因受兼并重组政策影响,已政策性关停,无可供执行财产。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对槐子矿业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股东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经一四二地质队申请,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圣济堂公司、林东煤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圣济堂公司账户并查控了足额款项。
圣济堂公司、林东煤业公司就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圣济堂公司、林东煤业公司诉讼请求。圣济堂公司、林东煤业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一四二地质队涉及到大量民工工资需要发放,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查控的执行款予以扣划并支付,因圣济堂公司、林东煤业公司异议之诉程序并未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一四二地质队提供执行担保,在一四二地质队提供土地及房产担保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继续执行本案,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一四二地质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圣济堂公司、林东煤业公司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一四二地质队担保财产的控制性措施,本案依法执行完毕。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发现圣济堂公司、林东煤业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随即将此两个公司追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及时查控相应财产,没有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迎刃而解。此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在本案中,如果等待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程序完成再继续执行,将会影响执行案件的执行进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一四二地质队提供担保物的方式,在认真审核担保物的权属状况等情况下,依法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准确高效地将本案执结,胜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实现。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兰荣江
编辑潘正祥
编审兰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