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限制风电场吊装作业停工35天,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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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案件说法31:吨桁架臂汽车吊车,通常可以吊装2.5兆瓦风机(轮毂和叶片净重65吨)。如果新冠疫情限制人员流动,造成风电场工地吊装作业停工35天,那么这35天吊车租赁费用由谁承担损失?

参考案件:()皖民初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年国风公司承建内蒙古呼和浩特武川县49.5MW风力发电供电供热工程项目。年11月,国风公司与通达理公司签订《吨桁架臂汽车起重机械服务合同》,通达理公司提供吊车从事吊装作业,进场费用35万元,租赁费用为70万元/月。

二、通达理公司自年12月5日正式进场,国风公司于年1月9日全部停工和正式放假。春节期间全国“新冠”疫情爆发,通达理公司的两名吊车司机直至年3月24日才返回武川并隔离登记。年4月2日,通达理公司吨桁架臂汽车吊车及司机正式退场,此期间受“新冠”疫情影响并未进行吊装作业。

三、通达理公司主张年12月5日进场至年4月2日退场,扣除春节假日15天,合计月租为3个月零13天,合计费用为万元,国风公司欠租赁费万元。

四、国风公司主张,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通达理公司的司机在返回武川后无法进行吊装作业,此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国风公司已支付了进场费及1个月的设备租赁费共计万元,已然超出了吊车实际工作日的租赁费。

五、法院判定,1、年1月全国“新冠”疫情爆发,国风公司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武川工地无法开工,通达理公司吊车司机也无法进入工地,吊车租赁合同自年1月25日以后无法正常履行。这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2、对于年1月25日至年4月2日的“吨桁架臂汽车吊”吊车租赁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由双方各自分担50%。3、国风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设备租赁费92万元。

结论:如果新冠疫情限制人员流动,造成风电场工地吊装作业停工35天,那么这35天吊车租赁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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